“惠泉健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583842号“惠泉健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590号

       

      申请人:无锡惠泉康旅健康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创名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3842号“惠泉健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35154号“惠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495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图形、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已得到消费者的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营场所图片、手提袋图片、服装图片、公众号信息、操作管理及规范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结构、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美容院;按摩”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