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288510 - 商评字[2020]第0000029638号 - 申请人:南京宏控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288510号“iieart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638号

       

      申请人:南京宏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88510号“iiear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60871号商标、第13183601号商标、第1318352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关联的版权注册证书、域名证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的所有人对其商标提出注销申请,我局予以核准,引证商标二、三专用权已终止,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簿记;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商业审计;拟备工资单;税款准备;税务申报服务;财务审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簿记;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商业审计;拟备工资单;税款准备;税务申报服务;财务审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簿记;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商业审计;拟备工资单;税款准备;税务申报服务;财务审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