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975469 - 商评字[2020]第0000029271号 - 申请人:广东华南幕墙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297546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271号

       

      申请人:广东华南幕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六指山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754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21256号商标、第491444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装窗户玻璃、筑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建筑、拆除建筑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建筑施工监督、室内装潢、贴墙纸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咨询、建筑施工监督、室内装潢、贴墙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装窗户玻璃、筑路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