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SEOFSWED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128712号“BASEOFSWED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759号

       

      申请人:奥芙斯微贝思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28712号“BASEOFSWED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BASEOFSWEDEN”整体与“WEDEN”存在一定差异。且申请人为瑞典企业,其提交的证据表明其“BASEOFSWEDEN”商标已在瑞典获得注册。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