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UBA A HEWLETT PACKARD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8333号“ARUBA A HEWLETT

    PACKARD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755号

       

      申请人:HEWLETT PACKARD ENTERPRISE DEVELOPMENT LP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8333号“ARUBA A HEWLETT PACKARD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70724号“HEWLETT• PACKARD”商标、28659462号“HEWLETT PACKARD”商标、第1626401号“HEWLETT PACKARD”商标、1331280号“Hewlett-Packard及图”商标、第17143385号“Hewlett Packard Enterprise及图”商标、第17036373号“Hewlett Packard Enterprise及图”商标、第18153208号“Hewlett Packard Enterprise及图”商标、第17036374号“Hewlett Packard Enterprise及图”商标、第16979183号“Hewlett Packard Enterpri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进行注册并使用申请商标,且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原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提交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所有人的商标共存协议,我局予以认可。又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