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149300号“唐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743号
申请人:白山千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49300号“唐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及广大消费者并不知道“唐庸”为烈士姓名,消费者看到“唐庸”一词不会联想到烈士唐庸。“唐庸”为烈士的认知在消费者心中并不存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即使消费者知道“唐庸”为烈士,由于本案商标指定的商品为药品,起的作用是医治病人,起到的是救死扶伤的作用。因此,本案复审商标形成了影响力,也是正面的积极向上的影响力,并不会玷污烈士的清誉,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唐庸”为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