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 PITHINK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948113号“PP PITHINK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293号

       

      申请人:广州名诺皮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米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48113号“PP PITHINK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7192号“PD”商标、第6926261号“PD”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认读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