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侬营养支持系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3825764号“斯侬营养支持系统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275号

       

      申请人:斯浓(上海)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25764号“斯侬营养支持系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97146号“依偎”商标、第8769288号“SNUGGLEWORLD”商标、第8779535号“SNUGGLE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创品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牛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主体识别部分文字与引证商标在含义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食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包含“营养支持系统”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其他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