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618763 - 商评字[2020]第0000028851号 - 申请人:广东欧加控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3618763号“OPL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851号

       

      申请人:广东欧加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18763号“O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08605号“ORPLUS”商标、第26293817号“OPPLUS”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撤三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冷却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冷却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