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048797号“安倍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846号
申请人:蓝德雷(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48797号“安倍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90034号“安华倍利”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铁峰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