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m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6011767号“Kamo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121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同志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1767号“Kam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4587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依法已失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28488号商标、第10541370号商标、第11634102号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故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