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6949011号“D.M STAR|东明星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189号
申请人:东明星光(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9011号“D.M STAR|东明星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07451号“直播星信息 DBSTAR及图”商标、第31726047A号“DMMSTAR”商标、第34677059号“星尚文化 D.M.STAR及图”商标、第11708974号“DB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状态未明确,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三依法予以驳回,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中的“东明”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有别于这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