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6601315号“JUMEIL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198号
申请人:常州朱美拉模具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金宏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01315号“JUMEIL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12931号图形商标、第3726675号“忠美及图”商标、第36386556号“JUMI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磨粉机(机器);搅拌机;碾碎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磨粉机(机器);搅拌机;碾碎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