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岗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393235号“井岗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040号

       

      申请人:江西省井冈皇菊花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品恒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93235号“井岗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商标,且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类似情况已经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申请商标中含有“井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