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26327305号“畅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46号
申请人:徐州畅步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力信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6327305号“畅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111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推广,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系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恳请一并审查。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理作出的(2020)商标异字第0000001084号异议决定书准予注册。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畅步”与引证商标“步畅”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非金属柱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木材、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推广,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