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276820号“AER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968号
申请人:艾琳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76820号“AER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2843号“AERIE”商标、第9838217号“AER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签订了商标共存协议。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签署了商标共存协议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亦有所区别,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