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21051598号“摩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57408号重审第0000000767号
申请人:摩尔匈牙利石油和天然气公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157408号《关于第21051598号“摩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42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截至本案审理终结,第7577360号、第10654094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不再作为本案诉争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我局应当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1. 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18年8月13日第1611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009486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裁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