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506068号“五朵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958号
申请人:司爱龙
委托代理人:河南众缘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06068号“五朵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6963号“五朵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24017号“五朵山蜜蜂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