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015257 - 商评字[2020]第0000028948号 - 申请人:盐源县润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6015257号“格姆女神GEMU GODDES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948号

       

      申请人:盐源县润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5257号“格姆女神GEMU GODDE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86051号“格姆女神”商标、第15398697号“格姆女神山”(30类)商标、第15398697号“格姆女神山”(32类)商标、第15398697号“格姆女神山”(5类)商标、第14534162号图形商标、第145341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自愿放弃“果汁刨冰”商品,引证商标三将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百度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果汁刨冰”商品,我局在“果汁刨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指定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图形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