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19046671号“水星家纺 内购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49号
申请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19046671号“水星家纺 内购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83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050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5049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对引证商标二、三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受理通知书、申请书、报送清单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非金属窗户附件商品上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70125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裁定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17年11月13日第1575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家具、木刨花条商品上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在窗用非金属附件、门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90643号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床垫、家具等商品上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在窗用非金属附件、门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理作出的(2018)商标异字第0000018872号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异议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床垫、家具等商品上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水星家纺 内购会”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文字“水星”,且整体未形成可与之相区分的明确含义,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家具、床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窗帘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家具、床垫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窗帘环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窗帘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床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