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7187095号“TOI:L 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720号
申请人:李昇玟
委托代理人:唐人世纪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87095号“TOI:L 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51273号“L LANGE”商标、第5658558号“LAHA L”商标、第17002076号“LOCAISEN L”商标、第17301011号“L LOCARSEN”商标、第31262411号“L”商标、国际注册第589877号“DE LOEWE”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