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756742 - 商评字[2020]第0000028919号 - 申请人:深圳中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756742号“中科溯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919号

       

      申请人:深圳中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56742号“中科溯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70552号“中科群源及图”商标、第35232700号“中溯源ZHONG SU YUAN”商标、第8089217号“中科恒源”商标、第33357644号“中科素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