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2337346A号“白玉堂”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980号
申请人:云南久盛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号外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昆明骏信门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9日对第32337346A号“白玉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与成都翼之动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设计项目制作协议,设计“白玉堂”商标、定制画册、木门色卡、门牌商标等。而被申请人的宣传画册显示其设计公司为翼动设计,即成都翼之动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地址属于同一市区街道办事处,且两公司同属于木制门行业,双方属于同地域同行业竞争关系。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设计手稿、委托设计商标项目制作协议、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相关使用凭证、被申请人宣传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门”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19年4月28日。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主要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对于只是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则应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及《商标法》其他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判断。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