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速PACE BOO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6494796号“盐速PACE BOO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707号

       

      申请人:飞耐仕(北京)运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94796号“盐速PACE BOO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28686号“PACE BOOST”商标、第32673242号“盐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由于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胡辰夕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