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6523738号“HHK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268号
申请人:青岛华皓科成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3738号“HHK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而成,经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34624、3315055号“HKC”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第25406289号“国际电工 HHK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453469号“HHKG”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93665号“HK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的中文商标已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产品外包装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的首尾字母构成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英文部分、引证商标四的前三个字母构成相同,尾字母“C”与“G”字形相近,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中文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其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