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503347 - 商评字[2020]第0000028806号 - 申请人:天津开心麻花剧院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503347号“BOX73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806号

       

      申请人:天津开心麻花剧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03347号“BOX73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91495号商标、第17851620号商标、第7579487号商标、第23217753号商标、第30520976号商标、第35012463A号商标、第4930615号商标、第7573268号商标、第10214574号商标、第10810748号商标、第12847308号商标、第14238232号商标、第25039608号商标、第10348911号商标、第19703885号商标、第197040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各引证商标并存及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等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呼叫等方面不近似,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八至十六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称各引证商标并存及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等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