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21013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265号
申请人:吴奕雄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101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的第8990126号、第33194350号图形商标分别于2012年3月7日、2019年5月7日经商标局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公文包、动物皮等商品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906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设计风格、构成要素尚有一定区别。由查明可知,申请人的第8990126号、第33194350号图形已在第18类钱包、公文包、动物皮等商品上早于引证商标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的上述两商标基本相同,二者指定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鉴于上述情形,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