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648323 - 商评字[2020]第0000028871号 - 申请人:REALME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648323号“real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871号

       

      申请人:REALME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48323号“real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68638号商标、第6390266号商标、第514014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决定尚未生效,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三的商标专用权期满,其权利人期满未申请续展,引证商标三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故引证商标二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