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48145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259号
申请人:上海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鸿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814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经发展需要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87517号“CLC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167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412868号“味孚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87848号“飞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均由“云朵”图案构成,二者在所示事物的表现形式、主要特征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