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414632号“MANN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258号
申请人:广州碲铂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14632号“MANN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33085号“方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41820号“MANN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45088号“MAN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97007号“MEND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250647号“曼耐斯MANN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主动放弃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商业管理咨询、寻找赞助、广告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将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三、四、五已被申请人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各引证商标间已获准注册共存。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1031号决定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予以撤销(见第168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四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9582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68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五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9576号决定在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服务上予以撤销(见第168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主动放弃在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商业管理咨询、寻找赞助、广告复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在该部分服务上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商业管理咨询、寻找赞助、广告服务外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分别指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商业企业迁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电视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场所搬迁、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复印服务、人员招收等服务的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商业管理咨询、寻找赞助、广告服务外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宋佳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