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黑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5336437号“高黑鸭”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345号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小青蛙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平舆县李保民商店
      
      申请人于2019年4月16日对第25336437号“高黑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周黑鸭”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 HEI 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厂房及各地专营店照片;申请人广告证明、企业证书;申请人“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在管理程序中受保护的批复文件资料;申请人所获相关荣誉;申请人投入的广告宣传证据;湖北世纪愿景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周黑鸭管理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查询报告;引证商标原持有人营业执照及相关变更证明。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7年7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0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板鸭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28年10月20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注册使用在第29类腌肉、板鸭等商品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板鸭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腌肉、板鸭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高黑鸭”与引证商标中的主要识别文字“周黑鸭”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虽然申请人请求对其商标给予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已充分考虑其商标的知名度等情况,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已无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故对申请人该评审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商号权,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联系在一起,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