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9618306号“亿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245号

       

      申请人:广州亿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9618306号“亿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84921号“亿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40561号“亿航 YI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937274号“亿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436968号“亿航 E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105674号“亿航 E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四、五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四、五提出异议及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待其状态作出后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于2018年3月9日经无效宣告程序决定予以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五于2018年9月7日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注册,该商标的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于2019年2月14日经评审形审不予受理。因此,引证商标四、五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文字部分、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轮胎、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运载工具用侧后视镜、运载工具用操纵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指定使用的自行车、自行车、脚踏车车胎、汽车底盘、三轮脚踏车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轮胎、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运载工具用侧后视镜、运载工具用操纵杆商品外的架空运输设备、军用无人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指定使用的自行车、自行车、脚踏车车胎、汽车底盘、三轮脚踏车等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驳回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轮胎、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运载工具用侧后视镜、运载工具用操纵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