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ORGIA HARDIN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4854号“GEORGIA HARDING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881号

       

      申请人:乔治亚•哈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旺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4854号“GEORGIA HARDIN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创始人及设计师的姓名,同时也是申请人公司商号,经过多年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第97200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阶段,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对应的是申请人创始人姓名,与地理名称无任何关系。申请人已在英国在第3、9、14、18、25和35类注册“GEORGIA HARDINGE”商标。申请商标不构成国外地理名称,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引证商标包含“GEORGIA”且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放弃不符合规范的第35类“与下列产品相关的零售服务、零售商店服务、以及在线零售商店服务,包括化妆品、梳妆用品、面部化妆品、香水、芳香剂、身体护理用品、肌肤护理用品、眼镜、太阳镜、珠宝、手表、手提包、钱包、旅行行李、钱夹、服装、鞋类以及帽类”服务项目。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品牌介绍、网络报道等宣传使用材料、申请人在英国的商标档案打印件等证据(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尚未生效,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与下列产品相关的零售服务、零售商店服务、以及在线零售商店服务,包括化妆品、梳妆用品、面部化妆品、香水、芳香剂、身体护理用品、肌肤护理用品、眼镜、太阳镜、珠宝、手表、手提包、钱包、旅行行李、钱夹、服装、鞋类以及帽类”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关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我局不再评述。
      鉴于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故引证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手套、帽子、有檐帽、空顶帽、浴帽、睡眠用眼罩、服装绶带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帽子、有檐帽、空顶帽、浴帽、睡眠用眼罩、服装绶带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关于申请人称引证商标注册人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在第3、9、14、18、25类复审商品和第35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由文字“GEORGIA HARDINGE”构成,整体含义有别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14、18类全部复审商品、第25类手套、帽子、有檐帽、空顶帽、浴帽、睡眠用眼罩、服装绶带商品、第35类为产品和服务的买方和卖方提供在线交易场所、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簿记和财会、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组织展览会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第25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