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095412号“巑山锶泉GUAN SHAN SI
Q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770号
申请人:赞皇县了丝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95412号“巑山锶泉GUAN SHAN SI Q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的“锶”是一种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电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