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686063号“川越致美PERFECT
CROSS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760号
申请人:浙江川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6063号“川越致美PERFECT CROSS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95026号、第9607970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