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435690号“天团精神TIANTUANJINGSHEN及
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752号
申请人:郑武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5690号“天团精神TIANTUANJINGSH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48321号商标经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38526号、第8338531号、第8001865号、第10306553号商标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