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6721153 - 商评字[2020]第0000029040号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三松品牌策划设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6721153号“九芙蓉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04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三松品牌策划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安徽九芙蓉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721153号“九芙蓉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179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内容和形式上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充分证明申请人在2015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12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委托加工合同;2、销货日报表;3、产品包装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材料已经包含在申请人上述证据材料中。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5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有效期至2020年5月13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委托加工合同无有效发票等资料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其实际履行情况;证据2销货日报表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3产品包装照片为自制证据,亦未体现其形成时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2日期间在茶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