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龙”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8348134号“积龙”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03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卡尔丹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积优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348134号“积龙”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385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了使用证据,申请人一直在复审商标核定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皮具成品采购合同;2、银行电子回单;3、产品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材料已经包含在申请人上述证据材料中。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市卡尔丹顿服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公文包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1年6月6日,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卡尔丹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皮具成品采购合同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销售等商业使用情况,且证据2银行电子回单不能与证据1形成对应关系,不能证明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证据3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亦未体现其形成时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23日至2018年7月22日期间在手提包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