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0990329 - 商评字[2020]第0000029033号 - 申请人:天津跨保商贸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0990329号“3 SPROUT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033号

       

      申请人:天津跨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跨境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90329号“3 SPROU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有第24044320号“3 SPROUTS”在第18类申请完成,足以证明第10221162号“新芽 XIN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不构成障碍。第27895740号“3 SPROU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评审应诉阶段,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第10638329号“SPROU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会对申请商标构成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还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识别部分“SPROUTS”可译为“新芽”等,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伞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评述。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