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181637号“传奇龙虾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030号
申请人:上海辰普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81637号“传奇龙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83911号“龙虾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12068号“吆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726755号“搭膳江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961827号“传奇 WEDDING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405026号“传奇山珍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447281号“传奇膳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230610号“传奇美食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号14795349“传奇砂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6557384号“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6613055号“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APP信息截图、作品登记证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复审生效决定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五、六、七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均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656、1661、1664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九经我局生效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五、六、七、九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八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十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酒吧服务、茶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十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十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四、十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四、十相混淆。
申请商标复审的“活动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十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十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