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THE BODY COTTON FOOT SHAMPO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345658号“ON:THE BODY COTTON

    FOOT SHAMPO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029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生活健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45658号“ON:THE BODY COTTON FOOT SHAMP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已有含有“ON THE BODY”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3912号“COTT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88506号“THE BODY 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407217号“COTT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致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