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220597号“ABOUND 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021号
申请人:北京精诚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20597号“ABOUND 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61072号“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965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