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柳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312457号“麻柳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004号

       

      申请人:营山县新瑞农牧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12457号“麻柳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描述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使用在相关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商标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食品调料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