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L Projec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9535459号“LOL Projec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731号

       

      申请人:屈臣氏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35459号“LOL Projec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23705号“A.MUSE PROJEC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66283号“PROJET 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186646号“PROJECT 6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263226号“LOL 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348359号“L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337092号“PROJECT WORLDWIDE:CREATIV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218931号“蜂萃工程(PROJECT)B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208506号“PROJECT BEAU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G1324508号“PROTECT SYSTEM LOCKS HANDL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047265号“PROJECT MANAGEMENT.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爱心项目简介及公益活动概览;概念馆简介;相关官方网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及引证商标六至十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及引证商标五均为“LOL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除“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五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四、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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