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 LIF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0304号“MEDI LIF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735号

       

      申请人:YA-MAN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0304号“MEDI LI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27122号“MediLi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就申请商标指定中国的延伸保护申请一事积极沟通出具同意函事宜,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方网站;京东及天猫旗舰店页面;申请人网站上对申请商标品牌产品的介绍。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未提交相关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未提交共存同意书,故引证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用健美按摩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诊断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MEDI LIFT”与引证商标“MediLift”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