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644001号“AIXH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048号
申请人:贾颢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4001号“AIX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530358号、第17853029A号商标构成要素、表现手法及整体外观有所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