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023995号“挑靓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037号
申请人:爱租售(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23995号“挑靓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存储装置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