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375839 - 商评字[2020]第0000028987号 - 申请人:陈晓玲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375839号“美人驿站meirenyizh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987号

       

      申请人:陈晓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5839号“美人驿站meirenyizh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624083号、第28166833号、第14994828号、第34716383号、第299685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项目简介、联营协议等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经审查在服装设计等服务上的注册已被驳回,在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为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文字构成、呼叫不同,整体外观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