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806180号“mueller CANDLE
SEIT1744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884号
申请人:妙乐秀烛业礼品(太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06180号“mueller CANDLE SEIT1744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72151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3592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2316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6216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mueller”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文字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