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849510 - 商评字[2020]第0000029184号 - 申请人:陕西般若宏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84951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184号

       

      申请人:陕西般若宏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495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512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有伤害宗教人士感情,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医用电热毯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失眠用催眠枕头、医用手镯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亦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可使用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3月02日